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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谢通祥(赣榆名人录)
 发布时间:2016/6/19 浏览次数:1060


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谢通祥在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
谢通祥律师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资深律师。京城著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7]

2专业领域
重大、疑难刑事诉讼案件辩护、民事、商事案件诉讼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律师业务。
全国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死刑辩护律师业务、商事犯罪辩护、无罪辩护。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等非诉讼法律业务。
行政诉讼、法律顾问等。

3经典案例

北京谢通祥律师(8张)
谢通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业绩丰硕在从事法律实务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重大经济犯罪、暴力型犯罪、重大民商事纠纷辩护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通过大量案件的办理,谢通祥律师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为数不少的无罪释放、死刑改判、不予核准死刑、撤销指控、取保候审、指令再审等骄人的成绩,其办理的数以百计的法律案件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中,影响重大的有:

一、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改判辩护[8]
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6-15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李菲贩毒辩护[9-10]   (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11-12]   )
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律师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主犯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主犯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关辉在2010年12月被执行死刑。(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13] 是2005年中、俄两国部长级会议签署《打击中俄边境地区毒品犯罪议定书》之后,两国禁毒警方共同破获的首例跨国走私贩毒案件。
三、李辉杀人抢劫死刑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2010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
四、踢死警察的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该案为黑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全省通报的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伙同黄立明、王松园等人在哈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8号金宝利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同时,查明温珂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当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死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196007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换肾贩卖毒品罪犯死刑改判
五、《内蒙古获母捐肾毒贩一审死刑 二审改判死缓》[1] (摘要)
新华网、人民网报道:北京律师谢通祥收到包头王成成案的终审判决书,内蒙古高院认定上诉人王成成确有悔罪和立功表现,将其改判为死缓。
此前,王成成曾在取保候审期间由母亲捐肾做了换肾手术,但后来包头中院一审判其死刑,引发争议。
母亲捐肾后一审判死刑
今年2月媒体报道了包头王成成案。王成成今年28岁,曾患尿毒症,因贩卖毒品曾三次被抓获。
因病情严重,三次被抓后,王成成均被取保候审。其病情恶化后,母亲刘丽(化名)决定捐肾给儿子做手术。
2013年12月12日,王成成成功换肾。一审判决下达后,王成成家属意见很大,认为“肾白捐了,钱没了,肾没了,儿子也没了”。随后,王成成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死缓两年
内蒙古高院认为,王成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多次贩毒,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但鉴于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同时考虑王成成不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主动供述毒品犯罪上线的情况及联系方式,确有悔罪和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终审判决显示,王成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王父王刚介绍,王成成在看守所收到终审判决书,其对改判为死缓的结果“很高兴”,并表示愿意好好改造。王成成的母亲也消除了“肾白捐了”的担心。家属会与律师协商申请保外就医[1] 。

 

4踢死警察主犯为何死刑有缓?编辑
哈尔滨市发生一件大案,警察马某被温珂等人活活踢打致死。此案一度被当地警方定性为恶势力团伙,主犯温珂也被黑龙江高院判处死刑。不过,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温珂被改判为死缓。
踢死警察,又是三进宫的累犯,温珂为何得免一死?北京晚报记者采访了其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通祥。

温珂踢死警察北京晚报电子版
五、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合同诈骗无罪释放。
2011年张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明坤诈骗八百万元,判处韩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韩明坤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辩护意见,下发了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随即检察院撤回起诉,已被逮捕羁押了二年半的韩明坤被无罪释放。
六、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2009年抚远县法院作出09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清春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林木7516株折合96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佳木斯市中级法院09佳一刑终字第40号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的意见,撤销了原判决,已被逮捕羁押了一年的刘清春无罪释放。
七、李海军杀人罪死刑案件[14] 。
承德市中级法院认定李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李海军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 河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原判决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的意见,作出冀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李海军的死刑判决。
八、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15] 。
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委托谢通祥律师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原判决原告主体错误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的意见,下发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签发的2008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
九、国务院撤销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珠岙村陈宝妹等7人不服浙江省政府征用土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谢通祥律师到国务院复议,国务院采纳了谢通祥“关于省政府决定书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存在错误”的意见,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复[2011]119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了浙江省政府的决定书。

5死刑复核暂缓执行死刑编辑
被告人姜伟被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吉林省高院判决死刑,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在即将执行死刑的临刑前姜伟突然对家人和法官说两个被害人不是他所杀的,并且说出是他人所为的重大疑点,因情况紧急在这生死攸关的情况下谢通祥律师打电话给最高法院刑庭领导说明情况,让姜的母亲把关键证据递交法官,主办法官非常负责任地接待了当事人家属并且核实了证据,决定暂停执行死刑,重新复核,真实上演了刀下留人的惊险一幕。[16]

6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案件编辑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17]
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但是,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4张)
[5]

昨天下午,3名最高院的法官在黄骅市法院传新的证人到庭。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就死刑复核阶段如何开庭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开庭之前,检察官询问按什么程序开,法官回答参照一审和二审的程序开。于是,检察官又去请示领导,经过一个小时的等待,下午3点半才开始庭审。[18]
杨方振被终审判处死刑后,其父亲到北京找到死刑复核专家谢通祥律师,请其担任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谢通祥律师查看了案卷材料,并两次前往河北会见了杨方振后,认为他是被冤枉的。[19]
杨方振的辩护人北京谢通祥律师介绍说,本次最高法开庭庭审主要是由新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其所了解到的杨方振被刑讯逼供的情况,然后由检察官、辩护人、法官分别发问,再由书记员打印出庭审笔录,由证人签字确认。[20-21] 
洪道德教授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阶段要开庭,但并不反对用高于最低标准的方式来完成复核任务,这种做法是一种法治的进步,完全符合刑诉法的法律精神。而检察院配合最高院开庭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22]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杨方振的父亲委托谢通祥担任辩护律师,经过谢通祥的辩护,2013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2013)刑四复06885937号刑事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的22个辩护观点的部分意见,撤销了河北省高级法院〔2012〕冀刑四终字第143号杨方振的刑事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死刑,依法改判。[23]

7他为跨国毒品大案辩护编辑
北京晚报原文摘要:中俄高层会晤专案侦破 15人涉4000克毒品走私,中俄警方的一次会晤,促成一起跨国毒品大案的破获,该案涉及毒品数量大、人员多,后来同时被判刑的就有15人,跨国贩毒大案的主犯,被判死刑的为数不少,为给被告人李菲保住一命,其家人委托了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谢通祥为其辩护,这起跨国大案涉案的毒品数额是4000多克,作为主犯李菲是否必死无疑?[24]

谢通祥会见了被告人,并调阅案卷之后,确定了辩护思路,即承认犯罪,请求法院对李菲从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谢通祥的辩护思路是,首先否定李菲的主犯身份,其次,李菲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主动如实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足见其主观恶性并不太深,确有悔罪表现,还有经过改造可以重新做人的条件,并非是无法感化、对社会一点用处没有的十恶不赦之徒。[25]
最终结局,毒品数量并非判死唯一情节,谢通祥认为,涉案毒品数量虽然有4000多克,但是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量刑时应该综合考虑本案及案外的多种因素以及被告人李菲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对李菲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作为此次跨国贩毒大案主犯之一的李菲,被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8央视直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编辑
由公安部督办的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地沟油”大案开审
此案是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开庭审理的最大一起“地沟油”案件。

央视直播谢通祥律师在法院开庭(6张)

2013年9月2日上午8时30分,公安部督办的一起新型特大“地沟油”大案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开审,16名被告人被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中,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把腐烂的动物内脏提炼出的油脂,加工成食用油,销往全国各地的117家食品企业
康润公司是经政府批准成立20多年的大企业,信誉一直良好,王佃生没有理由也没有义务怀疑其是生产地沟油的企业,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谢通祥担任王佃生的辩护人[26] 。他介绍说,从康润公司的营业执照范围来看,该公司同时可以生产饲料油与食用油,并且使用一条生产线
谢通祥律师表示,王佃生是以饲料油的价格把产品卖给康润公司的,他把鸭油卖给康润公司是纯粹的商业行为,他也不知道康润公司用来制造地沟油。在康润公司既可以生产食用油也可以生产饲料油的前提下,王佃生无法也无权监督康润公司用其鸭油是生产饲料油还是食用油,这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与权力。

9合同诈骗《逃跑十余年他终获无罪》编辑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欠债不还跑路 清网行动落网,逃跑十余年他终获无罪[27] 》

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北京晚报电子版
2013年12月,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漯河石化集团高新区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玉民诈骗抚顺市某公司总价款为738307.50元”。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观点直接判决吴玉民无罪。
谢通祥在详细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后认为吴是无罪的,他的辩护词中,向法院提出了28点无罪意见。
谢通祥主要观点是:本案实际上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
无罪释放:
2013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吴玉民代表石油公司与签订合同,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同进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由此可见,虽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
此外,吴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关于吴玉民及其辩护人谢通祥律师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28]

10合同诈骗无罪释放《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编辑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一度在全国多个城市发展分公司。可惜由于经营原因,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惹上一场官司,韩某两次被判合同诈骗罪成立。而等到洗脱冤情时,韩某已经在牢里呆了两年半。

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北京晚报报道[6]
明星企业、曾代销奥运车辆。
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是中国汽车租赁业第一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全国性公司,同时也是中国汽车租赁业中第一家和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战略合作联盟的汽车租赁公司。
2008年奥运会结束后,北京奥组委官方车队使用的轿车,也由中汽乾坤向社会销售。可以说,这家公司在当时还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但是,随后的一场官司,使中汽乾坤及其法定代表人陷入长时间的刑事案件漩涡中。
2002年中汽乾坤与一汽大众签订有合作采购协议:中汽乾坤所购车辆仅限于租赁经营使用,不得向市场销售。但是中汽乾坤在代苏州分公司采购奥迪车辆时,挪用了购车款。最终被苏州分公司的老板报警称合同诈骗,韩某也被送进牢中。
商业合作引发合同诈骗案。
韩某是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经姜某报案,张家港市警方把韩某刑事拘留,后予以逮捕。
检方指控老板单位都犯罪。
2009年9月29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对中汽乾坤、韩某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称,2006年3月至6月,韩某在担任中汽乾坤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该公司无权为他人从一汽大众采购用于销售的奥迪汽车,仍以该公司名义与中汽乾坤汽车租赁(苏州)有限公司签订奥迪A6轿车采购协议,在苏州公司按协议支付购车款800万元后,韩某将该购车款用于偿还中汽乾坤的贷款、借款及公司日常经营支出等,后经苏州公司催要,中汽乾坤退回80万元。
2011年4月27日,张家港市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中汽乾坤判罚50万,对韩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张家港市法院认为,中汽乾坤、韩某明知自己没有奥迪销售权,却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苏州公司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取证被告人曾积极履行合同
北京谢通祥律师曾多次在二审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当他接受韩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后,通过调查取证,并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认为韩某是无罪的。
庭上激辩律师称被告人无罪。
谢通祥从多方面论证了中汽乾坤和韩某无罪的理由。首先,中汽乾坤与苏州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不是无效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只是违约问题,构不成合同诈骗。
其次,中汽乾坤是苏州公司40%的股东,苏州公司是中汽乾坤连锁经营的分公司,法律上不存在自己骗自己犯罪。
此外,本案合同标的物汽车不是特许经营的专卖产品,任何公司与个人都可以买卖汽车,中汽乾坤也可以。不能因为一汽大众说中汽乾坤采购的汽车只能租,就想当然的界定中汽乾坤没有销售权。
“中汽乾坤没有非法占有苏州公司800万元购车款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发回重审、检方申请撤诉获准,韩某无罪释放。
谢通祥认为,相关证据证明,中汽乾坤与一汽大众协商过购车事宜。在苏州公司要求退款的情况下,中汽乾坤积极退还了80万元,积极作出还款承诺。
“一系列证据告诉我们,中汽乾坤只是因自身经营擅自动用了苏州公司的购车款,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未能及时偿还债务,仅此而已。”
谢通祥认为,很明显,这是一起典型的、纯粹的民事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中汽乾坤构不成单位犯罪,韩某个人更构不成犯罪。
经过谢通祥律师的辩护,对于张家港市法院第二次作出的有罪判决,苏州中院再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检方申请撤诉,此案就此了结。而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半的韩某,终于无罪释放在看守所外面呼吸到自由的空气。[29]

1175岁毒贩能否“免死”引关注编辑
人民网报道:《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 毒贩能否“免死”引关注》(摘要)[30]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谢通祥律师受委托,担任了王伦业的辩护人。谢通祥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目前王伦业已经年满75周岁,案件进入到了死刑复核阶段。谢通祥认为,在刑事诉讼法里,死刑复核被列为特别程序,但依然也在“审判”这一章节里。所以死刑复核也应看作是审判的一种。
中国商务参赞与企业家联谊会法律顾问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聘请谢通祥为中国商务参赞与企业家联谊会法律顾问[31]
2014年5月10日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谢通祥参加了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的2014首届中国商务参赞与企业家联谊会。

12媒体采访编辑
谢通祥律师代理、辩护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东方卫视、江苏卫视、凤凰卫视、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法制网、中国新闻网、中国法院网、《北京晚报》《文汇报》等报刊媒体上都有报道
一、2007年11月07日谢通祥接受搜狐网采访,针对我国首部《物权法》的出台及实施等相关法律问题答疑解惑。[32]
二、2008年7月21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针对昆明巴士连环爆炸案,对北京奥运会的安全保卫提出建议。 [33]
三、2008年8月4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阐述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安全保卫的情况,并表示安保状况良好不会出安全问题。[34]
四、2009年谢通祥参加追索圆明园流失兽首律师团,2月24日接受《中国社会科学报》采访,表示法国巴黎大审法院判决结果应该说是在预料之中的,因为原告资格确实有些勉强,不过这也是没办法,要是圆明园管理处出来当原告,结果也许不一样。
五、2009年7月谢通祥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大学联合举办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司法解释起草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研讨会,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亲自担任被告人姜某诈骗案件的辩护人开庭,开创了在中国大陆的法庭上辩护律师第一次采用量刑规范化为被告人量刑,使姜某得到了公正审判。《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均作了相应报道。
六、2011年7月13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准确预测中国最大走私案件即远华特大走私案被告人赖昌星被遣返回国的程序及确切日期。[35]
七、2012年3月23日谢通祥接受《大公报》采访,针对取消死囚器官捐献提出立法建议。
八、针对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新型地沟油案16名被告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接受《北京晚报》采访,谢通祥担任王佃生的辩护人并阐明对于该案的辩护意见,该案是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开庭审理的最大一起“地沟油”案件

改不掉的乡音、忘不掉的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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